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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1日,博威能源回复问询函,回复的主要问题包括特殊投资条款的变更及股权代持的解除,业务模式及核心竞争力,客户稳定性及订单获取方式的合规性。
公司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以下列举几个问题和回复。
(1)Q:关于特殊投资条款的变更及股权代持的解除,公司前次申报挂牌期间披露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显示,公司于 2016 年至 2017 年实施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中不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条款”, 但存在实控人承诺不发生控制权变更的“反稀释特殊条款”;前述披露情况与本次申请挂牌文件披露不一致。请公司说明前次挂牌期间股票发行披露文件与本次申请挂牌文件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前次挂牌期间实施股票发行形成的特殊投资条款是否符合当时的监管要求。
A:公司于前次挂牌期间所披露的《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未披露题述特殊投资条款,主要是由于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浩、时任董事李晓虹当时对特殊投资条款的监管规定和披露要求未充分理解,因此未在上述信披文件披露该等特殊投资条款。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之问题二的规定,前次挂牌期间实施股票发行形成的特殊投资条款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专项意见、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且与北京外经贸发展基金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存在挂牌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的情形,并且约定了违反上述监管要求的反稀释条款 、优先清算权 、对实际控制人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等;此外,实际控制人与北京外经贸发展基金、北京睿泽、深圳同创及关博签署的补充协议还约定了相关股东有委派/推举 1 名董事或监事的权利,上述特殊条款的设置也不符合当时的监管要求。
上述股票发行的认购对象中:北京睿泽已退出公司,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已在其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时自动终止;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北京外经贸、天津中科、深圳同创及关博亦已与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就其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特殊投资条款进行了解除。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上述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过全国股转公司处以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形。截至本问询函回复之日,上述未披露的特殊投资条款未导致公司承担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未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挂牌申请已将相关特殊投资条款事宜进行披露。现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制度的学习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能够忠实、勤勉尽责,保证本次挂牌及挂牌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Q:关于业务模式及核心竞争力,请公司披露发电机组的生产流程。
A:公司生产发电机组及系统电站所涉及各组件详细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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